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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 二级培养单位可以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于论文评阅前进行。预答辩委员会由3至5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预答辩

第 二级培养单位可以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于论文评阅前进行。预答辩委员会由3至5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预答辩应当公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介绍申请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内容、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二)预答辩小组成员针对申请论文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预答辩小组对申请论文进行评议,针对其不足提出意见。

导师应当参加预答辩小组。导师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将对申请论文的书面意见提交预答辩小组。

预答辩小组根据申请论文及预答辩中出现的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于申请人是否进入评阅、答辩程序,不具有约束力,但申请人和导师应当参考预答辩小组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当由3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2名应当是校外专家。评阅人一般应当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人名单由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作者通过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有否创造性的科研成果;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由本专业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的导师担任;成员一般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者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必须包括2位校外专家。

论文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论文答辩不通过。处理有两种:

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2.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延期再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延期再答辩应当在半年后、2年内进行。

禁止进入答辩程序不表决;禁止通讯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应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原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二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予以3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sxszfglgbxyxb.cn/zonghexinwen/2022/1221/1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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